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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利用他人“收款码” 转移赃款被判刑

   日期:2020-12-03     来源:漳州分类信息    作者:九峰    浏览:1111    评论:0    
核心提示:本报讯(记者 周杨宁 通讯员 周晓彬)11月27日,平和法院依法宣判一起雇佣他人利用“收款码”转移赃款,同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案件,这是全国开展“断卡”行动以来,平和法院审理的又一起相关案件,有力震慑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犯罪行为。

本报讯(记者 周杨宁 通讯员 周晓彬)11月27日,平和法院依法宣判一起雇佣他人利用“收款码”转移赃款,同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案件,这是全国开展“断卡”行动以来,平和法院审理的又一起相关案件,有力震慑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犯罪行为。

今年,警方得到线索,一微信号与叶某东联系,让其提供微信收款码用于转移非法资金。随后警方查到,该微信号注册人为张某娜。2020年5月25日,民警到平和县小溪镇奇兰路出租房准备传唤张某娜,经询问同住的江某文,江某文主动交代其以张某娜名义联系叶某东提供微信收款码用于转移非法资金,公安机关现场查扣江某文信用卡9张。经查,上述信用卡中有7张系江某文购买的他人名下信用卡。另查明,2020年4月1日起,被告人江某文明知是赃款仍雇佣叶某东(已判决)使用其微信账户帮助他人多次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合计人民币42000元。而同案人叶某东转移的42000元犯罪所得资金系被害人王某、梁某雅等4人的被诈骗钱款。案发后,江某文、叶某东各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2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文明知是赃款仍雇佣他人帮助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又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江某文违法所得人民币840元,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7张他人银行卡,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要不断提高自身防范犯罪分子蛊惑蒙蔽的辨识能力,积极提供涉“两卡”犯罪线索,合力筑牢诚信根基,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不要贪图小利,提供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款码等给他人使用,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

文章链接:http://www.zzph.net/news/show-30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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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漳州二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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